作為中央財政首批支持城市更新行動的試點城市,武漢也是全國首個掛牌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城市。《武漢市城市更新條例》作為關于城市更新的專門立法,歷經兩年多打磨、數十輪修改,將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傳承歷史文脈筑牢法治根基。近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武漢市城市更新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01立法背景
【條例原文】第一章 第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推進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傳承歷史文脈,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人民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解讀】
武漢是全國最早啟動舊城改造的城市之一,自改革開放以來,武漢就不斷加強對危舊房屋與棚戶區、工業廠房和城中村(即舊城、舊廠、舊村,以下簡稱“三舊”)等的改造,取得顯著成效。
2004年9月10日,武漢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積極推進“城中村”綜合改造工作的意見》(武發〔2004〕173 號),配套出臺土地房產處置、建設規劃管理等 5 份政策性文件,全面明確城中村改造的目標任務、政策措施與工作內容,正式拉開全市城中村改造序幕。
“十二五”期間,武漢市發布《關于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意見》(武發〔2013〕15 號),首次在市級政策層面提出“三舊”改造概念,推動改造工作從單一城中村整治向全域存量空間系統性盤活轉型。
長期以來,武漢城市更新主要依靠政策推動,尚未上升至法規層面,相較于上海、廣州、深圳等先行城市,系統化城市更新起步稍晚、體系尚不完善。2020 年國家 “十四五” 規劃將城市更新上升為重大戰略后,武漢市加快探索城市更新政策體系與實施路徑;2025 年國家城市更新頂層設計明確后,正式啟動立法程序,歷經調研、起草、審議、批準等嚴格法定環節,于 2026 年頒布實施《武漢市城市更新條例》。這一進程遵循“先實踐、再總結、后立法”的科學路徑,并非發展滯后,而是確保條例更貼合武漢城市實際、更具可操作性與落地性。
▲圖1 武漢市城市更新時間軸
▲圖2 2006-2010年期間武漢中心城區舊城和“城中村”改造范圍圖(圖片來源:遠見 武漢規劃40年)
▲圖3 武漢市中心城區首批重點城市更新單元示意圖
2025年7月,中央城市工作會議提出建設“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強調城市更新是落實這一目標的重要路徑。國家《城市更新“十五五”規劃》同樣將“為建設現代化人民城市提供堅實基礎”確立為總體目標,明確提出到2030年城市更新行動取得重要進展;到2035年,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基本建成。《條例》將國家頂層部署轉化為地方制度安排,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統籌落實六個維度的目標要求,推進城市結構優化、功能完善和品質提升。
02“城市更新”定義
【條例原文】第一章 第二、三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城市功能進行持續完善和優化調整的活動,包括:
(一)改造危舊房、老舊小區、城中村,提升城市居住品質;
(二)改造老舊街區、老舊工業園區、老舊廠區,促進城市產業升級;
(三)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推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城市安全韌性;
(四)修復完善湖泊、河流、濕地、公園、山體、綠道、生態廊道以及城市生態基礎設施,提升沿江、環湖生態環境品質,推動城市綠色發展;
(五)保護利用歷史文化街區、優秀歷史建筑、文物建筑等歷史文化資源,塑造城市特色風貌;(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多元參與、共建共享,遵循規劃引領、民生優先、科技賦能、綠色低碳的原則,注重城市體檢先行、“留改拆建控”并舉。
【條文解讀】
《條例》第二條以法規形式對“城市更新”作出明確界定,即“對城市空間形態和城市功能進行持續完善和優化調整的活動”,并細化為六類更新情形:危舊房、老舊小區、城中村等居住類更新,老舊街區、工業園區、廠區等產業類更新,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設施類更新,湖泊河流濕地山體等生態類更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等文化類更新,以及其他城市更新。同時,《條例》將城市體檢先行、“留改拆建控”并舉固化為法定原則,凸顯系統施策、分類推進與武漢濱江濱湖城市特色。
【政策法規銜接】
本條關于城市更新的定義和分類,并非直接來源于單一法律或政策文件,而是對中央相關政策內涵進行梳理、規范后形成的概括表述。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的意見》,作為城市更新領域頂層文件,明確提出城市更新“推動城市結構優化、功能完善和品質提升”的總體目標,并部署八項核心工作任務。
《條例》第二條枚舉的六類城市更新活動,是在國家政策框架下完成的地方制度轉化,推動中央各項工作要求借助地方立法在武漢落地實施。本條以列舉方式明確城市更新主要實踐形態,實現相關內容制度化,其各項分類均能在中央及武漢市現行政策中找到對應依據。
▲表1 支撐型政策表
03多元參與機制
【條例原文】第一章 第四、五、六、七條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協調推進機制,研究決定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將城市更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下同)負責組織推進轄區內城市更新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協助推進轄區內城市更新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統籌推進本區城市更新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暢通意見表達渠道,依法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的政策制定、規劃和方案編制、項目實施等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七條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城市更新咨詢、論證、評審等工作。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更新工作需要設立專家委員會。
【條文解讀】
《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構建了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專家支持城市更新多元共治制度架構。打破傳統單一行政主導模式,固化市—區—街道(鄉鎮)三級縱向責任體系與主管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橫向協同的扁平化運行機制,同時以法定形式鎖定公眾全流程參與權利、建立專家智庫決策支撐,形成權責清晰、流程閉環、多元共建、全程可監的現代化城市更新治理格局。
▲圖4 武漢市城市更新多元參與制度架構圖
【政策法規銜接】
上述制度設計在中央及地方政策層面均有充分依據。
▲表2 支撐型政策表
04信息化建設
【條例原文】第一章 第八條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城市更新、規劃、自然資源、建設、數據等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完善數據共享及信息安全管理機制,統籌推進城市更新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對城市更新活動進行統籌推進、監督管理,為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務保障。
【條文解讀】
《條例》第八條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完善數據共享及信息安全管理機制,統籌推進城市更新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托該信息系統,對城市更新活動進行統籌推進、監督管理,為城市更新項目實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務保障。該條款旨在以數字化手段破除部門間信息壁壘,實現城市更新全流程的統籌監管與精細治理。
【政策法規銜接】
本條的制度設計是中共中央關于數字政府建設和智慧城市發展要求的直接體現。
2025年7月第五次中央城市工作會議明確指出“著力建設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出“推動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細化”,要求“推進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深入實施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戰略五年行動計劃》在“城市更新和安全韌性提升行動”中進一步部署了推進綠色智慧城市建設的具體任務。
在行業主管部門層面,《關于深化智慧城市發展 推進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的指導意見》(發改數據〔2024〕660號)提出:“加強城市數字化轉型與城市更新、空間優化、產業發展、鄉村振興、社會信用等重大戰略與政策銜接協同。”《深化智慧城市發展 推進全域數字化轉型行動計劃》(發改數據〔2025〕1306號)中指出,“深化‘一網統管’建設,構建城市運行體征指標體系,建立數據賦能、分級協作、閉環落實的智慧高效治理機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全面開展城市體檢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加快信息平臺建設”“以城市體檢數據庫為基礎,建設城市體檢信息平臺,發揮信息平臺在數據分析、監測評估等方面的作用,實現體檢指標可持續對比分析、問題整治情況動態監測、城市更新成效定期評估、城市體檢工作指揮調度等功能,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礎支撐”。